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住宅 | 办公 | 商业 | 别墅 | 院校 | 医院 | 工业 | 公建 | 工程 | 消防 | 园林 | 绿化 | 保安 | 保洁 | 客服 | 财务 | 试题 | 装修
| 收费 | 车管 | 社区 | 维权 | 博客 | 下载 | 招聘 | 基金 | 房产 | 预算 | 接管 | 交友 | 会展 | 论文 | 法律 | 规章 | 律师 | 论坛
今天是:

  没有公告

文章 下载 图片 业主天地 经验交流 笑话天地 美女图片 不收一分加盟费,就可成为各省市物业网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东北亚物业网/东北亚业主网/东北亚物业管理网--全球最大中文物业门户 >> 文章中心 >> 案例分析 >> 正文
物权法环境下物业管理纠纷应对策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7
目前我国《物权法》草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及相关法律界定,厘清了以前很多争议、模糊的认识,这将大大有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物权法出台的背景下,业主行使物权权利仍会存在很多可能发生的物权纠纷进而导致物业管理困境,这需要我们及早预见并应对。
(一)物权产权及范围区分引起的纠纷
1、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界线纠纷
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细节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业主之间为共有界定而引起纠纷。如现实中业主总是将单元房的空调机位、阳台、玻璃窗、遮阳板以及单元房防盗门作为自己的“专有部分”,主张自己有权利随意安装空调、遮阳篷,用自己喜欢的材料与颜色封闭阳台,在阳台或窗户玻璃外面安装张贴醒目广告、招牌或打横幅,在防盗门门口安装尺寸各异的书报箱、鲜奶瓶存放栏等,其他业主则投诉物业管理企业不加约束。
对于这类问题,关键是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建筑附属物的权属,是属于法定专有部分还是属于约定专有部分,抑或是共有部分,抑或是共有部分约定专用?其使用处分的限度是什么?在此基础上,物业管理企业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争取有关立法机构与管理机构,在立法、司法解释与行政执法等环节给予指引。第二,必须注意《业主公约》及相关公共管理制度的制定,使其成为维护业主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工具。第三,尽快协助有关部门与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使《业主公约》及其附属制度转为社区正式的“宪法”,敦促业主委员会成为维护“宪法”的主导力量。第四,动员街道办、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第五,发挥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服务技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2、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产权纠纷
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与车库,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除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这个物权取得方式的约定规则,由于没有明确究竟谁与谁约定、如何约定才是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仍会带来一些麻烦。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总是与购房者进行约定,如约定将窗前绿地归属于一楼业主所有,将楼顶天面约定归属于顶楼购房者。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约定,是否能够约束其他所有的区分所有权人,又如何解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对这些窗前绿地与天面的共有权纠纷?与这个案例类似的还有关于架空层、空中花园(中转露台)等的物权问题。
由于这类物权的归属涉及的利益份额较大,往往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聚集点。无论业主是谁,这些物业大多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经营管理取得经营管理的报酬,至于经营收益归谁(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成本与酬金),应该由其产权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只认一条原则:谁是这些物业的所有人,谁能合法委托这些物业给自己经营,物业管理企业取得合理报酬后,将收益转还给委托人。 

(二)占有与使用纠纷
1、专有部分使用纠纷。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使用需要有限度,那就是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业主随意在自家房屋乱搭乱建或乱搞装修,其行为可能会产生如下结果:1、改变原房屋结构,影响整个建筑原设计或施工规划;2、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共有业
关注社区
普通文章小区成了大市场随意摆卖出
普通文章楼道放杂物 庭院私建滥建
普通文章保安职业面临三大问题
普通文章社区居委会,请您来作客
普通文章多家住户刮中轿车 一碰头
普通文章西藏干部群众称 用实际行
普通文章网络销售挑战传统零售业
普通文章供给不足才是软肋?专家:
普通文章我们对“炒房团”太过宽容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Oicq:
性 别: Msn:
E-mail: 电话: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容: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变化:夫
刘克希:根据物权法车位外租
© CopyRight 2002-2007, PMAAA.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员QQ: 30359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