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不是商品住宅房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纠纷的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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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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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建设的发展,商品房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其中,商品住宅房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纠纷案件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由于一段时期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也不尽统一。尤其是商品住宅房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更是此类案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本案一、二审和再审均认为,商品住宅房业主不能成为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纠纷的诉讼主体。此种认定,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1992年,蒋麟与上海仪电置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置业公司”)的前身上海市仪表电子系统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仪电房地产公司”)签订参建协议一份,双方约定蒋麟参建本市延安西路973号(南)1801室高层住房一套。1993年6月25日,蒋麟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及税款,并按仪电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支付了该房维修基金15,186.16元。同年7月9日,蒋麟与上海仪房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房物业公司”)订立《延西高层私房委托代管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蒋麟将上述房屋自1993年7月起委托仪房物业公司管理;仪房物业公司按规定需按每平方米187.64元一次性收取维修基金人民币22,779.50元(合同注明:此款已由本公司付讫,故不再收取)。1995年,蒋麟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01年4月24日,仪电房地产公司将其从蒋麟收取的维修基金人民币15,186.16元汇入仪房物业公司帐户内。同年4月,蒋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其帐户名下无维修基金。经交涉不成,蒋麟遂诉至法院,要求仪电房地产公司返还其超额收取的维修基金10,823.04元及其利息损失12,156.44元,并要求该公司将应收取的维修基金4,363.10元及其利息一并存入蒋麟所购房屋维修基金专用帐户。诉讼中,仪房物业公司被追加为共同被告。该案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蒋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仪电房地产公司及仪房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改判对蒋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蒋麟于2002年4月又以要求判令仪电置业公司将侵占挪用维修基金15,186.16元的利息等付至其维修基金专用帐户为由,诉至法院。本案一、二审均以前案生效判决为依据,判决对蒋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抗诉机关以前案并未对蒋麟要求将维修基金利息存入其专用帐户的诉请进行判决,本案中蒋麟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 一、蒋麟要求上海仪电置业发展公司将占用本市延安西路973号(南)1801室维修基金人民币15,186.16的利息(自1993年6月25日起至2001年4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计人民币14,346.37元交纳至本市延安西路973号(南)1801室房屋维修基金帐户蒋麟分帐户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将蒋麟要求上海仪电置业发展公司将上述利息人民币14,346.37元的利息(自200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交纳至本市延安西路973号(南)1801室房屋维修基金帐户蒋麟分帐户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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