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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苑小区一居民拒绝乱收费 物业竟出手摘水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4
近日,家住长春市林苑小区的赵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家屋内的墙壁长满了黑毛,至今已有半年了,一直无人来管。据赵先生说,他在2001年入住该小区,当时房子状况很好。2004年6月,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对楼外墙的裂缝和脱落的雨水管道进行维修,导致雨水顺墙外侧裂缝渗进他家。同年9月,物业公司才派人进行维修,可这时墙内早已积了很多水。到了冬天,他家北屋的窗户周围开始长黑毛,还不时有许多小飞虫在屋内飞来飞去。
  
  随后,赵先生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可物业公司却告诉他要等到开春才能修。现在半年过去了,赵先生家内依旧长着黑毛。
  
  今年4月29日,赵先生收到物业公司送来的通知单,上面写着“上半年物业费192.95元,上半年维修费87.71元,共计280.66元”。要求赵先生5月10日前交到物业公司。接到这个通知,赵先生十分不解,据他所知,从今年年初起,相关部门已规定不许物业公司收取维修费,因此赵先生表示只能交纳上半年物业费192.95元。可物业公司却不肯收,表示要交就要将物业费和维修费交齐。
  
  赵先生一直未能就此事同物业公司达成一致,6月28日上午,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赵先生的同意,将他家的水表摘走了。赵先生认为,他并不欠水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摘水表,物业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记者来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吉林建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物业公司李经理表示,他们收取任何费用前都要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次他们收取的是综合物业管理费并非维修费。当记者指出通知单上写明“维修费”时,李经理表示是工作人员的失误。当问到为什么将赵先生家的水表摘走时,李经理解释是因为赵先生一直没有交纳综合物业管理费。据李经理介绍,综合物业管理费包括公用设施维护、绿化维护、卫生清理、秩序维护以及资料管理。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允许收取维修费呢?据市发改委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九条的规定:过去已对业主收取的房屋维修金(0.15元/平方米)节余部分,转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从2005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不允许收房屋维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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