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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不可取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深圳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管理者李先生:我是罗湖区一个老住宅区物业管理负责人。这个小区有1000多户,大部分业主是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极少部分业主拖欠管理费。拖欠管理费的理由自认很充分:老人家认为不在这个小区居住就不交管理费;有的人认为我每平方米应该交0.42元,不应该交0.60元;有的认为房屋破损无法修理。这些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管理者不能采取生硬的态度。其实,从小区的规模和管理水平上来说,收费是最低的;安全和卫生管理也很少接到业主的投诉。由于管理费没有滞纳金的规定,无法约束这些拖欠费用的业主,给管理上带来很大的难题。

  记者调查:对此,记者走访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物业没有收取滞纳金的规定,这是否意味拖欠管理费就无法可依呢?不是。因为管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拖欠管理费的业主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侵害广大业主的利益。那么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应该行使这个权益,通过业主大会,产生拖欠管理费惩罚措施,收取多少滞纳金等规定。业主大会决议一旦通过,上报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这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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