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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明确缴交主体《方案》或下半年施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6
物业管理条例》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

(2)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后,2003年9月1日前的商品房,建设单位与购房者未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交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m2、非住宅建筑面积40元/m2标准一次性缴交。

(3)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3年8月31日后,2008年2月1日前的商品房,由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标准一次性缴交。

(4)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在2008年1月31日后,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5)物业公司或建设单位已代收代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在本方案实施后三个月内,必须把已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做好台账,并将每个单元的明细账列出,经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确认后交由当地房管所审核、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在辖区内公示15天,按要求划入各业主专用账户。

缴交程序

(1)对于本方案实施后销售的房屋,购房者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按规定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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