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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明确缴交主体《方案》或下半年施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者缴交的,由建设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缴交。

主体是明确了,但不少消费者担心,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就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而且在项目开发完后,该公司已经注销、解散或者破产,业主找不到应该负责缴交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公司,怎么办?

主体“失踪”由业主分摊

对此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表示,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缴交的情况,如果开发商是一个独立公司,并且已经注销或者解散等,找不到缴交主体,可能最终还得业主自己分摊。因为收缴资金首先要有缴交主体,而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是作用于业主的共有物业、共有设施,获益的也是业主,所以可能还是要业主缴交。

新世纪物业经理梅立新等业内人士也表示,一定要尽最大努力找到原来的开发公司或者法人,要求其缴交应交的款项,但如果实在找不到原来的公司,或者公司、法人不存在了,那可能还得业主交,虽然对业主而言显得不合理,但毕竟业主是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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