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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更名:业主很茫然 后果很严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龙网—时代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9
26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从事区域内秩序维护、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的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东方早报》2月27日)

  对于改名的缘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解释是,“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不符,容易产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的错觉。其实,对于这样的担忧,完全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保安服务的边界加以事前约定,以明确保安协助安全防范职责的“底线”。事实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如果“保证安全”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之中,而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此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必须是约定在先,才有担责在后———而且只是“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以看出,在《物业管理条例》中,保安的职责范围本身就有可供约定的伸缩余地,不可能仅凭业主的一己之愿,保安就被迫变身警察,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小区治安管理的全部责任。对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不可能不晓就里。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面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超越行业协会的权限,急于下达更改物业服务内容和名称的文件,其用意昭然若揭。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物业管理企业为社区提供保安服务需要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要初中毕业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草案一旦实施,物管企业将面临更多的违规责任,比如违规开除保安人员、对保安人员疏于管理培训等等。显而易见,希望赶着在这一规定出台之前,以改变名称的方式规避物管企业应予承担的人力资源“入门”成本,才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达上述文件的真实用意。

  一部尚在征求意见中的条例草案,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闻风而动;缰绳未系,野马即逃。此一荒谬举动可能带来的联动效应是,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明确“授意”下,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会将如何界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这一界定,是否真的把“协助社区安全防范”的基本职责都剔除在与业主协商约定的范围之外?社会各界对于可能由此引发的争议,需要有足够的准备———假设这一界定成为事实,将引发极为严重的社会震荡后果。因此,对于中国物管协会有越权之嫌的中物协20081号文件内容,至少得有个官方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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