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郑州某小区的刘先生一直在为所住小区收取车位占用费的问题所困扰。但今后,困扰刘先生的这个问题就将不再存在了。昨日闭幕的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缴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该《条例》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11月30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条例》中三个关键性问题作了修改。
首先是关于“车位占用费”的问题。原《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车位占用费。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样规定,不但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也增加了业主的负担,将该条中的这一内容修改为“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缴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其次是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费问题。原《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物业企业承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成本中,还应包括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将该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另外,在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补贴”问题上,将原《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成员补贴等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承担方式、数额济经费使用范围由业主大会决定”的规定,删去了其中“成员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的内容,将该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等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给予补贴,也由各个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决定。